2.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依申请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承办单位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涉路施工活动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提交申请,行政审批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即时受理;
2.审查:审查涉及公路专业技术的,局行政审批股牵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由行政审批股直接办结,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许可文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泾县财富南路东侧五里岗路北侧(原财富鑫城茶文化博物馆)。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63-266032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3.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依申请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承办单位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实施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施工活动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提交申请,行政审批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即时受理;
2.审查:审查涉及公路专业技术的,局行政审批股牵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由行政审批股直接办结,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许可文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泾县财富南路东侧五里岗路北侧(原财富鑫城茶文化博物馆)。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63-266032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4.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依申请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承办单位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提交申请,行政审批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即时受理;
2.审查:审查涉及公路专业技术的,局行政审批股牵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由行政审批股直接办结,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许可文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泾县财富南路东侧五里岗路北侧(原财富鑫城茶文化博物馆)。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63-266032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5.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依申请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二、承办单位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砍伐说明;
3. 补种方案;
4. 作业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提交申请,行政审批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即时受理;
2.审查:审查涉及公路专业技术的,局行政审批股牵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由行政审批股直接办结,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许可文书。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泾县财富南路东侧五里岗路北侧(原财富鑫城茶文化博物馆)。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63-266032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6.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依申请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承办单位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建设工程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文章推荐:
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贵州省罗甸至望谟高速公路蔗香至红水河段(黔桂界)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招标招标采购公告
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贵州省罗甸至望谟高速公路蔗香至红水河段(黔桂界)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招标招标公告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省道247线刘家塔至土崖塔公路新建工程lj6标段特殊路基处理、挡墙基底及涵洞基底处理施工采购方案比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