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银高速公路谷城至柳陂段改扩建工程十堰互通接线工程(浙江路延长线)施工监理招标(HBSY-202506GL-005002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SY-202506GL-005002001 | ||||||||||||||||||||||||||||||||||||||||
1.招标条件 | ||||||||||||||||||||||||||||||||||||||||
福银高速公路谷城至柳陂段改扩建工程十堰互通接线工程(浙江路延长线)(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十发改审批[2020]87号)工可批复及(十发改审批[2021]54号)初步设计批复,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招标人为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十堰市境内 建设规模:福银高速公路谷城至柳陂段改扩建工程十堰互通接线工程(浙江路延长线)项目全长2.78公里,起点位于万通工业园,与浙江路顺接,终点与玄岳大道徐家沟互通相接。项目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其它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福银高速公路谷城至柳陂段改扩建工程十堰互通接线工程(浙江路延长线)全线范围内的路基、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路线交叉工程,交通及沿线设施工程,环境保护、市政配套设施与绿化工程,其他工程等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编号为FYSGJL-1。 计划监理与相关服务期/监理服务期: 1810日历天,其中其中:施工期10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施工准备期具体开始时间(进场时间)以招标人通知的为准,施工准备期具体结束时间以开工令时间为准,施工准备期不单独计入监理服务期内。 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40218.0 万元。 | ||||||||||||||||||||||||||||||||||||||||
2.3其他:监理机构: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总监办由中标人组建,总监办同时履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监理。总监办须按合同要求组建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只允许中1个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2)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的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施工监理投标。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06月28日至2025年07月0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7月22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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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7日 | ||||||||||||||||||||||||||||||||||||||||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包括监理资质证书、质量检测(或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 4、如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检测(或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中注明的质量检测机构为其下属单位,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与其下属质量检测机构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具备上表要求的相应质量检测(或试验检测)资质需委托具备相应质量检测(或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双方针对本监理标段签订的质量检测委托协议书,中标后,该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更换。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仍有效,若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应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本招标文件中试验检测工作指质量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机构(或单位)指质量检测机构(或单位)。投标人提供的有效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试验检测资质的,视为符合公路工程乙级质量检测资质要求。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①提供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截图,投标文件中直接附打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截屏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加分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项目状态(须为交工或竣工)、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 或②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书(或监理项目评定书)的扫描件,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该业绩的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业绩评标时不予认可。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5年,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交工日期为准。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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