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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6播州石界坪至和平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 2024-10-3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326播州石界坪至和平公路改扩建工程 已由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326播州石界坪至和平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遵市发改审批交通〔2023〕103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326播州石界坪至和平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审批〔2024〕145号) 批准,施工图设计已由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326播州石界坪至和平公路改扩建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黔交审批〔2024〕198号)批准,项目业主为 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资金来自 申请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G326播州石界坪至和平公路改扩建工程起点位于播州区三岔镇石界坪,顺接G326规划线位,与桂花大道延伸段平交,经三岔镇、播州区西南水泥厂(拉法基水泥厂)、贵三红辣椒生产基地、下穿渝贵铁路,终点止于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和平,与和平大道平交,路线全长 7.220公里。

全线采用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的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5米、39米,其中石界坪至三岔段路基宽度35米,三岔至和平段路基宽度39米。全线新建桥梁29米/1座、涵洞1730.75 米/24 道、无隧道工程,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 1/100,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有关规定。

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总投资67204.72万元,本标段总投资约为4889018元。

2.2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工令下发之日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准备期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监理),其中计划施工工期约为2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项目业主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3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

2.4招标范围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由中标人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进行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排水及防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临时工程、其他工程等设计图纸所示工程的施工监理(含缺陷责任期施工监理)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等级监理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注: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确定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以上等级。

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贵州省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若没有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则分以下情况处理(排序在前的优先)。

①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

②没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但有从业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时,按其等级引用。

③交通运输部以及从业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均没有评价等级时,其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a.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b.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c.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d.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按D级对待。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1日00时00分至2024年11月6日 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购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路局 上发布。

7. 投诉

7.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贵州省公路局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7.1.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7.1.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7.1.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7.1.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7.1.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7.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7.2.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7.2.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7.2.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贵州省公路局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公路局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省公路局不予受理。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13708501209 ;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851-28653440;

贵州省公路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851-85992447。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遵南大道660号

联 系 人:季先生、刘女士

电 话:0851-27222518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汇金星力城商务楼1709室

联 系 人:王龙、张声源

电 话:13628504857

2024 年 10 月 31 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等级监理资质;

(3)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 投标人没有正在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 投标人未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 投标人在2021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所承接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4. 投标人在2021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 投标人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确定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以上等级。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5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确定后其人员更换的比例及违约处理按合同条款执行。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依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确定的最新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注:各投标人的投标得分等于商务评分、技术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各阶段评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无《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或虽有其规定的雷同情形,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非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针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业绩: 25 分

履约信誉: 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所有介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100%(含90%及100%)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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